(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0日電)公平會表示,幸福空間散發電子文宣時,就其節目「幸福空間」與其他競爭同業節目收視率比較,內容有引人錯誤的表示,罰新台幣30萬元。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,幸福空間公司散發電子報,將公司的節目「幸福空間」與其他競爭同業同類的節目收視率比較,並且宣稱收視率第1、冠軍、遙遙領先等字眼。給人的印象是幸福空間節目的收視率優於其他競爭同業節目。 公平會調查,該廣告收視率比較表,是將各節目在各電視頻道播出次數的收視率數據加總所得,計算方式並未於廣告中載明。 公平會指出,且各節目每周播出的頻率、頻道數、時間不一,播放頻道從1台至4台、播放總次數從1次至10次不等,就單一頻道、單次播出情形而言,「幸福空間」節目收視率並非均冠於其他競爭同業節目。 公平會表示,電視節目收視率調查結果,除提供資訊給業主製播節目參考,藉以提升對觀眾服務外,同時幫助廠商對廣告為有效的分配與投資。因此,電視收視率公布對於交易相對人具有宣傳效果。 如果以節目收視率為行銷宣傳時,重要資訊要妥適揭露,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,否則將使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交易決定,損害交易相對人及競爭同業權益。故公平會處幸福空間公司30萬元罰鍰。104061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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